剋扣員工工資怎麼區分?

一、剋扣員工工資怎麼區分?

剋扣員工工資怎麼區分?

國家勞動法規《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五條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這裏的剋扣指用人單位無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情況:

1、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過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3、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4、因勞動者請事假應扣發的。

二、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爲怎麼認定?

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爲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

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繫,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爲剋扣工資。

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爲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

關於單位扣員工工資的行爲,我們需要辯證的看待,如果單位是克相應的社保費用的話,那麼就是正當且合理的,但如果是違法剋扣員工工資的話,當然就是不合理的,此時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私自剋扣員工的工資待遇,但如果是合法的項目,可以告知員工的情況下進行代扣處理,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按照工資的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