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公司要求返還工資合法嗎?

一、羈押公司要求返還工資合法嗎?

羈押公司要求返還工資合法嗎?

1、羈押公司要求返還工資是不合法,員工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後,可能會被限制人身自由羈押。但是,雖然這個時候沒有人身自由,但法院還沒判決定罪,不確定是不是犯罪,故此並不能要回之前已經發放的工資,只能是有些人就會考慮在羈押期間會不會發放工資的問題。

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員工,涉嫌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內,可以暫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按時發放工資。

3、員工被羈押期間,不僅意味着被限制人身自由,還沒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所以一旦確定無罪的,那麼即可以依法獲得國家賠償。並且,對於工資損失,不能直接找公司,而是要找賠償機關,若是被拒絕賠償的,必要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者被羈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羈押期間可以暫停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屬非剛性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爲刑事案件偵查的需要,可能公安機關並沒有確定職員犯罪之前就已經採取羈押的方式來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間,勞動者無法繼續爲單位提供持續性的勞動,這時通常可以暫定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當然對應的一些福利待遇也會因此被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