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承擔方是誰?

一、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承擔方是誰?

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承擔方是誰?

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承擔方,是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二、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

①虛假廣告具有誤導性、欺騙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爲,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關於民事責任的方式:則應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依據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的大小,廣告內容的欺騙性、誤導性的程度、侵權後果、損害的大小綜合而定。

②虛假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者明知是虛假的廣告,仍設計製作、發佈、對受害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是共同的侵權人,消費者可以向業主追索損失,也可直接向經營者和發佈者追索損失、經營者和發佈者應當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③在虛假廣告中廣告主、經營者、發佈者的連帶責任是最基本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但當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時,廣告主無以查找,爲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承擔的責任由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承擔,而且是全部責任。

④一些社會團體、組織熱衷於推薦商品,以此牟利、假冒僞劣商品的經營者投其所好,騙取推薦,矇騙消費者。爲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廣告法》對社會團體或者其它組織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民事責任,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在虛假廣告中推薦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⑤民事責任的方式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後失效)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有: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消費者應依具體情況依法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行使請求權。

對於因發佈虛假廣告而造成了對他人的侵權事實的,是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有關侵權事項的處理上,是可以向行政機關舉報,並要求追究相關的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