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專利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假冒專利專利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假冒專利專利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假冒他人專利行爲與專利侵權行爲的界線是分明的。《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爲”不僅涵蓋“專利侵權行爲”,而且主要是指“專利侵權行爲”,這是因爲較之於《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爲”來說,“專利侵權行爲”與專利權人的切身利益休慼相關,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規範。這位學者顯然是把個人的學術觀點視爲“立法者的本意”,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在我國,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而不是指參與立法工作的個人。既然《刑法》和《專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爲地將《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爲”與《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爲”割裂開來。由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並未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爲的具體含義作規定,因此,對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爲,應當並且只能根據該行爲在《專利法》中的固有含義予以解釋,換句話說,就是要運用系統解釋方法,着眼於《刑法》與《專利法》的聯繫來解釋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爲。

既然未經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那麼,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爲,商標的基本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專利的基本作用是保護髮明創造,這種不同的作用決定了假冒註冊商標以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爲前提,而假冒專利的行爲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專利的情形。

二、單位構成假冒專利罪嗎

可以構成。假冒專利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通常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專利權人,但也可以是專利權人,例如,有的行爲人以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假冒他人的發明專利,以自己市場知名度或美譽度低的專利產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譽度高的專利產品。

我國在近幾年中也是不斷的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果說不法分子做出了侵犯專利的行爲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專利侵權是一種違法行爲相較於假冒專利的欺詐行爲有很大程度上的區別,兩種之間規定方法與侵犯對象都大不一樣,所以說對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的處罰也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