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與假冒專利犯罪區別

假冒專利肯定是專利侵權,但專利侵權不一定是假冒專利罪。假冒專利罪的前提是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僅限於四種情況:

專利侵權與假冒專利犯罪區別

①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

②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③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④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如果侵權人未在其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沒有在合同、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也沒有僞造或者變造專利權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則其行爲不應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爲,無論情節如何嚴重,按罪刑法定原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透過民事救濟方式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