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加班費嗎?

一、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加班費嗎?

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加班費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爲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

一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既不包含加班費的工資;

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是包含加班費在內的全部工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計算辦法應當從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性質上屬於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報酬,而加班費是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獲得的收入,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範疇,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也不可能發生加班的事實,故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範圍。

二、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1、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是否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加班費應按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員工工傷留職期間只支付員工的基本工資,並不包括加班工資,但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企業將原本應爲正常工資的項目計入到了加班工資中,那麼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在員工工傷期間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