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班加點

什麼是加班加點

日常生活中,人們總喜歡把加班加點連在一塊說,也總是認爲加班加點都是指延長工作時間。其實,加班加點確實都是指延長工作時間,但是適用的情況是不一樣的。究竟什麼是加班加點?二者之間有什麼不同之處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勞動法》所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有加班、加點兩種形式。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的規定,加班,指職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加點,指職工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即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實際工作中,加班加點統稱爲加班。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對延長工作時間的界定爲勞動者在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纔是延長工作時間。

加班加點都是相對特定的工作日形式而言的,對實行標準工作日或縮短工作日者,才存在加班加點;對實行不定時工作日者,則不存在加班加點;對實行延長工作日或連續工作日者,在綜合計算工時的結果是平均日(周)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情況下其超出部分應視爲加班或加點,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也應視爲加班。

一、不能加班加點的人員

《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滿週歲嬰兒的女工參加加班加點。以上人員

二、加班加點的程序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安排延長工時的,應當事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徵得工會同意。

三、加班加點的長度

《勞動法》規定,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工時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週不得超過36小時。

四、加班加點不受程序、長度限制的特殊情形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其相關實施辦法的規定,延長工時不受上述程序、長度限制的特殊情形是: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未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5、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五、加班費的標準

加班費,又稱加班加點工資,是對勞動者延長工時的一種補償方式。《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加點工資,其標準分別爲: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即加點)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的150%;2、週休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即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的200%;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即加班),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的300%。

作爲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正常工時工資,有日工資和小時工資兩種。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小時工資爲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六、不執行加班加點待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5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當承擔上述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加班加點通指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但加班是適用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而加點適用正常工作日。不管是加班還是加點,時間都不能過長,要充分保護職工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