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

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

用人單位多多少少還是會有女職工的,而要是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懷孕生子的話,此時單位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相關福利待遇。不過,具體來說,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

哺乳期指生產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另外,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二、哺乳期有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爲一年。就是小孩子一週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有的職工擔心,休這麼長時間的產假,會被公司或單位解聘,或被單位扣發工資的。那麼,懷孕、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有什麼規定呢?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其次,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指標準工資,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補貼之外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最少不得少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也不等同於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總之,女職工在生育完子女之後,還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哺乳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保障女職工的相關權益,也就是給予其一定的福利待遇。至於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