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項目不屬於工資構成部分

一、哪些項目不屬於工資構成部分

哪些項目不屬於工資構成部分

工資支付的項目,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二、最低工資包括哪些內容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新調整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考慮了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了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1、最低工資標準應扣除項目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2、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制訂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等爲由,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

從《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瞭解到,一般工資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意味着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雖然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但卻不能計入工資範疇餒。至於不屬於工資組成部分的收入,是否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看究竟取得的是什麼樣的收入。然後再看國家對這類收入,是否有徵收個稅的相關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