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夏季高溫費如何發放?

2021年夏季高溫費如何發放?

爲了更好的提高工作質量,維護高溫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很多地區都規定了高溫補貼費用的發放,在2017年,作爲高溫補貼費用的領取者,關心的無疑就是2017年夏季高溫費如何發放和領取?不過,作爲事業單位,除了要發放高溫補貼之外,對於高溫天氣的其他規定也有知道並且按照實際情況予以執行。

一、2017年夏季高溫費發放

1、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爲: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2、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2017年高溫其他相關規定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因爲各省市的高溫時間不同,而且的員工的工資和經濟情況也不同,所以夏季高溫費如何發放?各地都有不同的標準和時間,但是雖然發放的費用多少不一致,發放的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的最低標準,而且也不能不重視不發放也不能以其他物品代替,這些行爲都是屬於違法的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