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高溫費怎麼發放?

2021年深圳高溫費怎麼發放?

國家規定高溫補貼在每年夏季發放給勞動者,不過,並不是所有勞動者都符合高溫補貼的領取條件,只有戶外工作溫度超過35度、室內工作溫度超過33度的勞動者才符合高溫補貼的領取條件。高溫補貼在各地的標準是不同的,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2017年深圳高溫費怎麼發放,歡迎閱讀了解。

一、深圳高溫費是怎麼發放的?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規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常見高溫工作崗位包括建築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

深圳高溫費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二、不發放高溫補貼的處罰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三、防暑降溫費不等於高溫補貼

防暑降溫費不等同於高溫津貼,符合條件者可以同時領取這兩項費用。比如,一名在戶外作業的建築工或保潔員,除了領每天15元的防暑降溫費外,如果工作時間溫度高達35℃以上,還可領取每天25元的高溫津貼。有單位以飲料來衝抵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這樣做是不對的。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不能用發放降溫品來替代,須以現金形式發放。如果勞動者符合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但是卻沒領到這筆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由勞動監察部門來督促企業進行發放。

發放時間爲6-10月5個月時間。在高溫補貼發放期間,如果員工有請假、工傷等情況的,高溫補貼可以按天數折算。用人單位應依法發放高溫補貼,否則可以由勞動者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會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