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多包括加班工資嗎?

一、經濟補償金包括加班費嗎

經濟補償多包括加班工資嗎?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否應當將加班工資計算在經濟補償金基數內。對此,《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未明確。因此,實踐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區大多是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計算在內,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資。但這一口徑在2013年發生了變化,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適用問答》中對於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是否應當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有了明確規定。

上海市高院認爲:

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爲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於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爲計算基數。

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第三,從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爲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綜上,我們認爲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

因此,根據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計算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的收入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但是,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包括加班工資的是少數,實踐中只計算基本工資的情形仍然是主流。

如果員工工作年滿一年的,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年計算一個月的工資,半年計算半個月的工資,所以滿一年就可以支付員工兩個月的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