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存在加班工資的說法,只能按照補休或者調休,《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對加班“福利”有着明確規定: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二、加班工資的發放標準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爲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加班工資的具體認定標準就是以上這些,適用於勞動法的員工在休息時間工作的,可以合法的獲得上述標準的加班費,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標準發放工資待遇,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以適用上述標準的,只能根據工作情況來調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