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工資仲裁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加班工資仲裁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加班工資仲裁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加班工資仲裁的規定是嚴格的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仲裁。《勞動法》第44條規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分析:

勞動法的規定中首先明確了3種加班情形: 超時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該法條還明確了3種加班情況發生後,是支付加班費還是補休,具體如下:

超時加班: 不能透過補休來彌補,必須透過支付加班費來處理;

休息日加班: 必須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才應支付加班費;

法定休假日加班: 不能透過補休來彌補,必須透過支付加班費來處理;

實踐中,好多企業單位透過補休或者透過抵消請假來處理加班,在超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況下違法的。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問題

二、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爲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爲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爲 21.75。具體計算公式爲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加班工資如果存在着一些爭議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透過我們國家勞動仲裁的手段來進行解決的,當然不管怎麼樣勞動仲裁,他所做出的最終的裁決也必須要依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依據,如果脫離法律和事實的話是不予承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