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期滿還需要監獄證明嗎?
要到監獄辦理釋放手續,也就是釋放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二、假釋期間又犯新罪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假釋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其實假釋考驗期滿就代表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了,監獄的釋放證明可以表明當事人從刑滿釋放以後就不再是罪犯的身份,以後的生活也不會再受到有關機構的監管。假釋期滿後得自己到監獄去辦釋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