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安排加班的怎麼給工資

過節安排加班的怎麼給工資

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比較多,而在這種時候一般用人單位是需要給員工放假的,但也有特殊情況會安排員工加班。此時就需要實際支付加班工資了,那麼現實中過節安排加班的怎麼給工資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過節安排加班的怎麼給工資

節假日許多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正常上班工作,可節假日加班,自己應按什麼標準取酬呢?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怎樣的

關於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計算的問題。首先涉及的問題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往往各執一詞引發的勞動糾紛不在少數。爲解決這類糾紛,有些地方還專門立法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其實,根據《勞動法》第4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這句話可以作爲加班工資的原則性規定。一般應以職工當月的應發工資爲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規定: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故加班工資的計發應以勞動者每月的應發工資除以21.75天爲基數進行計算,有些用人單位直接以最低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爲基數計發加班費是錯誤的,畢竟絕大多數的勞動者月工資標準遠遠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辛苦地加班卻只能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加班工資,不難看出,用人單位在工資計發時使用雙重標準明顯違法。

此時若非特殊情況,則員工是有拒絕的權利的。但如果聽從單位的安排加班的話,則此時就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而要是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的話,則員工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