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事假哪個扣工資多

一、病假和事假哪個扣工資多?

病假和事假哪個扣工資多

事假扣工資多,因爲事假不發工資,病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員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病假工資,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

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齡不滿2年者,爲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爲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爲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爲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爲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爲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二、病假的相關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爲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時候,員工儘管是因爲身體不舒服才需要請假的,可是隻要無法向用人單位提供有效的病假條,就只能按照事假來計算,事假期間不是扣工資的問題,而是我們請了幾天的事假,在這幾天就沒有考勤,自然就談不上工資。病假期間有工資是因爲法律上保障了員工的醫療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