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屬於工資範圍嗎

年終獎屬於工資範圍嗎

勞動者在找工作時,一般都會喜歡找有“十三薪”或者是有年終獎的用人單位,並且這類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也都比較好。那麼,在法律上,年終獎屬於工資範圍嗎?如果用人單位認爲不屬於該範疇,並且將年終獎拖在年後發屬於違法嗎?本站小編馬上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年終獎屬於工資範圍嗎

現實中,勞動關係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由企業老闆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麼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同時,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該規定,獎金屬於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所以,可以確定年終獎屬於工資。既然屬於工資,就不得隨意剋扣。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了年終獎這個法律名詞。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而是將獎金髮放的自主權更多地交給了企業。

二、年終獎年後發違法嗎

一份關於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顯示,爲防止骨幹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後發放,早一點的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引起了不少爭議。

1、於情:留得住人留不住心

對於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爲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職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職工,不僅於事無補,還會激起職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職工的流失。有人認爲,年終獎在節前發,纔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職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爲,而且傷害了廣大職工的心。

“遲發年終獎是企業不相信職工,這會在情感上傷害職工。”中國勞動關係在線總經理樑偉權認爲,既然“防不住”,還不如先給職工,讓他們高高興興回去過年,明年再回來上班。如果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讓職工對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滿意;或者創造一種輕鬆的工作氣氛,讓職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誰又願意跳槽呢?

2、於法:如有違約無異欠薪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爲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行文至此,我們也知道了年終獎屬於工資,因此對於勞動者每年底獲得的年終獎,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至於具體該繳納多少個稅,就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與勞動者獲得的年終獎數額進行計算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