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法律法規有哪些

勞動監察法律法規有哪些

《勞動監察》

第一條爲了維護社會主義勞動秩序,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單位),以及與以上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法行爲予以處罰。

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安全與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檢查,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勞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爲。

任何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爲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第五條縣和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縣級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地(市)級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勞動監察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應從熟悉勞動業務、掌握勞動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中選任。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員,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勞動監察員證》由勞動部統一監製。

第七條勞動監察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爲;

(三)對勞動監察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地方勞動監察機構業務上受上一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八條勞動監察的內容:

(一)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三)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爲;

(四)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五)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六)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七)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八)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九)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十)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十一)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十二)社會職業技能考覈鑑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覈鑑定及發放證書的情況;

(十三)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勞動監察機構及勞動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檢查;

(二)在必要時,可向單位或勞動者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並要求其在收到該《通知書》或《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據實向勞動監察機構作出書面答覆;

(三)查閱(調閱)或複製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第十條勞動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業有關保密資料;

(三)爲舉報者保密。

勞動監察法律法規主要是爲了維護勞動秩序,對於勞動工作進行監察。主要針對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會給予到一定的處罰,比如說進行罰款或者是進行行政處罰,或者是進行吊銷許可證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