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合同中雙方都有哪些義務?

在日常的租賃合同中一般有兩方,一方爲承租方,另一方爲出租人,雙方都應該瞭解自己的在租賃時候所應盡的義務,這樣纔能有效的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及各種問題出現。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您帶來的,在租賃合同中雙方都應盡的義務都有哪些?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都有哪些義務?

一、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爲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爲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爲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爲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合同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金爲租賃物使用收益的代價,一般以金錢計,當事人約定以租賃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當租金的,也無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勞務代租金。約定以一方付出勞務爲對物的使用收益的代價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爲租賃關係。

租賃的數額得有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法律對租金數額有特別規定者,則當事人應當依法律的規定約定;當事人約定的租金高於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的,其超過部分應爲無效。承租人交付租金,應依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數額交付。租金雖爲租賃物使用收益的代價,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對租賃物的全部或者一部爲使用收益時,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仍應按約定的數額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條的規定,在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滅失時,因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部分不能爲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若租賃物剩餘部分不能實現租賃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從而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交付租金,應當依數一次性交足,不能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遲交付租金的,自應負債務延遲履行的責任。同《合同法》第227條相關規定。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爲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並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並且不是附合裝飾裝修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在上文中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出來的,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出租人以及承租人雙方應該盡的義務,無論您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在閱讀了上文之後相信都對自己應該盡的義務有了相應的瞭解。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您直接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專業律師會爲您做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