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暫住證有什麼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暫住證的作用是是讓公民在當地居住,能夠享受到當地的義務教育,就業服務以及可以異地辦理相關證件的優先權力,方便異地公民不需回戶籍所在地辦理部分業務。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二、辦理流程
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報居住登記。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請,可以發給居住證:
1、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60週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辦理材料
1、《居住證申請表/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
2、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3、辦證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後取得的照片回執,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證件照2張;
5、居住地合法居住場所證明;
6、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料;在全省範圍內非首次領取的,須出示補領、換領居住證工本費繳納憑證。
在現代社會,常住人口指的就是長期穩定的居住在某地,然後已經形成了穩定的關係,贊助的話指的就是由於臨時的學習或者就業方面的原因,暫時性的居住在該地,這個時候需要辦理一個暫住證,因爲辦理暫住證之後,在相關事項方面都會比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