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定: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定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定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定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定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定: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定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定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定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定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相關文章
-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關於加強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管理的意見
- 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特區辦公室、外國專家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統一戰線工作的意見
- 文化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等關於支援轉企改制國有文藝院團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
-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民政幹部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認定
- 衛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司、局長及行政十級以上幹部公費醫療報銷規定的補充說明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