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公佈公務員職級規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定: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定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定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定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定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定: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定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定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定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定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定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定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中央組織部公佈公務員職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