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未轉算不算解除

勞動關係未轉算不算解除

一個比較良好的勞動關係,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來說都是比較合適的。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對於公司還是職工本人來說,如果在工作當中勞動關係發生了一些轉換或者是其他改變的話,那麼勞動合同實際上也應該相應的發生轉換。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勞動關係未轉算不算解除?

一、勞動關係未轉算不算解除?

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是在解除勞動關係的之後,在員工辭職或者被辭退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單位開具的,如果單位沒有開具員工可以向單位索取,但是勞動關係不再存在。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關係終止時間怎麼確定?

由於勞動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從因果關係來說,先有勞動關係的終止,然後纔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係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爲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爲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爲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 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係的解除。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勞動關係沒有發生轉換的話,那麼實際上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沒有發生解除的。在生活當中,因爲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將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轉換的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一定要經過友好協商,互相尊重的原則下,對勞動關係進行轉換和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