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務協議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解除勞務協議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務合同和法律上規定的勞動合同兩者根本就是不一樣的,一般公司如果爲了完成相關的項目而專門外聘的這些人員,或者退休以後尋找其他工作的,公司跟這部分員工簽訂的肯定都是勞務協議的。勞務協議當然也有可能會因爲一些實際性的原因必須要解除的,在勞務關係當中的很多員工就特別的關心,解除勞務協議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務協議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視勞務協議約定。用人單位與離退休人員之間的勞務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等,故不存在賠償金。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二、勞務合同違約賠償金怎麼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所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值。”

3 、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可見解除勞務協議的賠償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賠償那樣來計算的,因爲我國的勞務協議是不是用於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的,因此具體要看雙方在勞務協議當中當初的約定,如果說公司提前的解除勞務協議,那是需要向員工支付違約金的,不過要看解除勞務協議的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