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說員工在正式確認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後,一定要簽署勞動合同,這樣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纔得到確認以及法律的保障,但是也會存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如果沒簽合同存在勞動關係嗎?
沒簽合同存在勞動關係嗎?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佈的《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一條與第二條比較明確具體地羅列出確認勞動關係的方法。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爲了蒐集證明勞動關係的一些證據。《通知》雖然比較具體地闡述了哪些憑證可以作爲證據,但在現實中,部分用人單位爲了規避風險,故意不製作相應的憑證或根本不讓勞動者有機會得到相應的憑證,讓勞動者蒐集證據時很難入手。所以,本報政策諮詢臺也想給勞動者一些建議,不妨透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印證或者直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一、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二、單位開的證明。
三、一些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但特別注意,在錄音錄像時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
四、用人單位打的一些白條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發生勞動爭議前籤的一些協議。
五、工作過的相關依據。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會產生工作憑證或依據,如送貨單、報表、銷售憑證等等。這些工作憑證或依據一般都是勞動者能夠直接接觸到的,並且能夠間接反映勞動者工作情況。
沒簽合同存在勞動關係嗎?這個問題是非常嚴肅,也是非常值得大家關注的問題,大家在與用人單位洽談的時候,一定要確認好所有相關的細節,然後簽訂好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的條款在簽訂之前也需要好好閱讀關注,用人單位不能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大家一定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