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算勞動關係嗎

對於向公司提供日常勞動並從公司領取工資報酬的董事、監事,依法應認定爲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與公司間的關係應爲“勞動關係”;雙方無約定,無需爲公司提供日常勞動,僅於特定時間、場合履行法定職責的董事、監事,公司向其支付“津貼”性質的對價,對於此部分董事、監事,則其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公司監事算勞動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