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裁決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公司在招聘到員工之後,會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公司有可能因爲員工失職或有過錯而需要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因爲公司自身的原因需要裁減員工,這兩種情況下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實際操作中,由於雙方意見不同,需要裁決解除勞動關係。下面就一起去看看到底怎麼裁決勞動關係。

一、裁決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Σ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λ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λ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因爲員工自身的問題如員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或員工確實無法勝任此工作的,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但如果是由於員工傷殘等原因無法繼續工作的,或由於企業自身的原因需要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前告知員工,並支付給員工一定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