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提前多久通知?

一、試用期不合格提前多久通知?

試用期不合格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可以要求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試用期方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爲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綜上所述,單位錄用新員工,會在勞動合同裏面規定好試用期,在這段期間內,單位考察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如果不合格,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結清試用期工資。員工單方面想辭職的,應該提前三天告訴單位。試用期的長短由單位根據崗位性質決定,目前通行的規定是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