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多久內出具證明?

企業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多久內出具證明?

一般來說,現在企業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會註明合同期限,通常是一年一簽。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協商確定續簽還是終止關係。如果是終止勞動關係,企業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要出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那麼,企業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多久內出具證明?下面小編就給廣大勞動者普及下相關知識。

一、企業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多久內出具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

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勞動關係終止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下面兩個情況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其一,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其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這種約定終止條件既可以是原則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發生,也可以是具體列舉式的,比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等有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情況發生。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而提前結束勞動關係的行爲,比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單位可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雙方不續簽的,企業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證明,表面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不存在。這個證明對職工來說還是比較重要的,可以憑此領取失業金,參加再就業培訓。如企業拒絕出具,職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