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

具體條件是:
其一、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
其二、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就延長工作的時間協商一致。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