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爲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職務行爲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職務行爲其實也是比較特殊的,如果不是因爲該職務賦予我們去履行相關的職責的話是不構成職務行爲的,而且已經有很多的人習慣性的把職務行爲就定性成爲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職權。可是大家不要忘了,公司法人也是屬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代表也具有絕對的職務行爲能力的。那麼,職務行爲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職務行爲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職務行爲應該怎麼認定?

實踐中一般結合以下幾個標準判斷員工行爲是個人行爲還是職務行爲:

(1)行爲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僱傭關係的工作人員所爲。

(2)行爲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3)行爲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4)行爲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繫,如行爲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僱主僱用的目的,行爲是否具有爲法人謀利的意思。

二、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八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訴意見》”)第四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爲或者授權行爲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組織爲當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爲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

(4)《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爲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爲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爲,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

職務行爲是必須要發生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並且是透過自己的職務去實施相關的做法的,工作人員公司在執行職務行爲的過程當中,不管是給其他機構或者公民個人造成的任何的損害,職務行爲有與之相對應的賠償責任,甚至,有些違法的職務行爲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