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相信很多人在看到以後,第一感覺是這倆着是一樣的。但是,在法律意義上,兩者肯定是不一樣的。生活中,很多人對於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主要區別是什麼並不清楚,所以,爲了方便大家將兩者區別開來,小編特爲大家整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一、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特定,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3、勞動關係具有隸屬行,即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

二、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務關係的法律特徵: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三、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資格不同

依據《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是指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而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二)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二者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確定性規範。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意外傷害或者患,勞動者屬於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報酬支付的原則上,勞動關係由於受國家干預較多,雙方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係中,雙方地位平等,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

3)、報酬支付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有一定的規律性;而勞務關係的報酬支付由雙方約定,往往一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

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違紀處理權上,勞動關係中,若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爲,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而在勞務關係中,單位也有對勞動者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包括對其給予其他紀律處分等形式。

(四)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係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相互責任的區別,在勞動關係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勞務關係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透過以上的資料大家可以得知,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在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體地位和主體資格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樣的。我國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健全,生活中的各項問題,都有相關的法規來進行約束。大家多一點對法律的認識,生活中,就多一份自我保護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