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迫辭職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職工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的,此時也可以分爲兩種情況,即主動辭職與被迫辭職,被迫辭職很大可能職工並不是自願的,而是受到單位的脅迫才提出的辭職。那在職工被迫辭職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職工被迫辭職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一、職工被迫辭職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 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 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怎麼計算經濟補償金

(一)年限計算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應該注意:

1、法律中“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2、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爲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兩者比較起來,後者更加公平合理。

3、分段計算,按照勞動法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前的計算標準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2008年1月1日以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分段計算因對法律的理解不同,現在各地執行不統一。

(二)不再限定補償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勞動合同法》下,取消了12個月的限制。

(三)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爲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四)高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裏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按照之前的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違法解除和終止合同的,應該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其數額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計算。

(七)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實踐中,如果可以認定職工被迫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也是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經濟補償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賠償金。工作過程中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矛盾其實很正常,對此我國也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遇到勞動方面的糾紛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