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陳述應該怎麼進行?

一、勞動仲裁開庭陳述應該怎麼進行?

勞動仲裁開庭陳述應該怎麼進行?

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本着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陳述。

具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83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7、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8、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二、勞動仲裁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很多勞動仲裁申請人都擔心如果被申請人不出庭,那麼勞動爭議是不是就無法得到解決,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按時參加仲裁開庭活動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根據通知的開庭日期和開庭地點積極應訴,到庭參與庭審。

被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開庭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如果被申請人在開庭後未到庭,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即視爲被申請人主動放棄了仲裁庭調查、質證、辯論、發表最後意見等一系列的權利。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覈實證據、聽取意見,並審查被申請人提交過的書面材料後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即缺席裁決。缺席裁決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會依法做出仲裁裁決,對發生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書,被申請人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能夠仲裁這個程序是非常的重要的,在勞動仲裁開始之後,當事人是可以進行陳述的,當事人陳述的時候必須要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需要還原真相,不能夠撒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