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處罰權職責劃轉規定是什麼?

一、法定行政處罰權職責劃轉規定是什麼?

法定行政處罰權職責劃轉規定是什麼?

法定行政處罰權職責劃轉規定是需要由有權機關作出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哪些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目前行政處罰在行使的時候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定規定內容來進行執行,而且並不是任何的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處罰的權利的,只有法律明確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才能夠行使這樣的一種權利,同時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經過授權具有公共管理事務部組織,也是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