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哪些?

(一)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是指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以及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爲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哪些?

(二)我國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我國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是指涉外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的仲裁審理涉外爭議案件時,確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力義務關係,判定爭議是非曲直所適用的法律規範。涉外仲裁機構沒有義務適用仲裁地的衝突規則。涉外仲裁適用實體法律的三大規則:

1、當事人選擇仲裁實體法原則。這種選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我國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國際公約作爲處理爭議案件的實體法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違反我國法令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

(2)與爭議案件具有一定的聯繫;

(3)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2、依衝突規則或者密切聯繫確定實體法的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所適用的實體法,仲裁庭的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時,通常按照以下兩種方法:一是依據衝突規則確定適用的實體法;二是依據密切聯繫直接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依衝突規則確定實體法原則。仲裁庭可以根據爭議案件的實際需要,分別適用以下衝突規則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

(1)適用仲裁地國衝突規則所確定適用的實體法;

(2)適用仲裁庭認爲最爲適當的或者可適用的衝突規則,如仲裁舉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國衝突規則、裁決執行地國家的衝突規則、國際私法公約和交貨共同條件中的衝突規則等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3)適用最密切聯繫的衝突規則確定適用的實體法。

依據密切聯繫直接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原則。在涉外仲裁實踐中,具體可以採取兩種做法:一是比較的方法,即仲裁庭透過對爭議案件所涉國家的實體法規則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直接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二是最密切聯繫的方法,即仲裁庭透過對與爭議案件有關聯的各種因素的分析比較,確定適用與爭議案件最密切聯繫國家的實體法。

3、適用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原則。涉外仲裁中,在選擇適用實體法時,如果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參加了某一共同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或者雙方當事人所在國之間簽訂了雙邊條約或者選定,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作出約定,否則,應當直接適用該國際條約或者公約。

所以只要是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一些相關案件,那麼涉及到仲裁的,不管他是否屬於涉外的仲裁案件,只要是在我國發生,那麼通常都是可以適用於我國的仲裁相關程序法律的,那麼當事人雙方也是要按照我國的仲裁法律的程序來走,並且雙方是不能夠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