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合同受什麼限制

單位解除合同受什麼限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幾乎都是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法律纔給予了他們各方面更多的保護。比如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一點限制。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受什麼限制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單位解除合同受什麼限制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即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並不等於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透過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來加強對廣大勞動者的保護。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點希望勞動者們能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