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一年合同最多幾個月試用期

一、簽訂一年合同最多幾個月試用期

簽訂一年合同最多幾個月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過了單位不給轉正怎麼辦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說的試用期不生效。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後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說,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首先,試用期是作爲勞動合同中非必備條款,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當然雙方經過協商一致,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其次,對於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法律中也明確了,根據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而最長的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