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的失業金一般什麼時候發

申領的失業金一般什麼時候發

一、失業金一般什麼時候發

一般是在月中或者月尾,在15號左右或者30號左右。首先失業金都是有規定的每個月的特定時間拿,而且一般都是月中或者月末可以拿。

如果已辦理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辦理的失業登記就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它的資格。必須有求職要求,就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金可以領多久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

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結合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

例如成都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規定如下:

1、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2年領取3個月;

2、累計繳費滿2年以上不滿3年領取6個月;

3、累計繳費滿3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以上不滿8年領取15個月;

5、累計繳費滿8年以上不滿10年領取18個月;

6、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領取24個月。

不少人認爲失業金只能領一次,如果已經領取過了,那再次失業的時候就不能再領取。但其實我國法律中並沒有限制領取失業金的次數,簡單來說只要失業勞動者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那麼就可以領取,即使之前已經領取過了,這個也是不受影響的。不過要特別注意一點,就是在重新就業之後又再次失業的,要重新計算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