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領取條件

生育金申領條件
早在2016年,上海市人社局就發佈了關於上海生育金管理辦法的新規:參加上海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新規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同時,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後所得的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爲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上海生育金領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