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哪些證據必須保留

勞動糾紛哪些證據必須保留
律師解析:勞動糾紛中的下列證據必須保留:
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例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能證明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例如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以及其他能用來支援本人的主張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