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應否交納社會保險

一、非全日制用工應否交納社會保險

非全日制用工應否交納社會保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需要繳納社保的。非全日制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可以參照個體工商戶的保險辦法執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其繳費前後年限需合併計算,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如何區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關係?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等規範和調整;

而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

2)勞動關係中(非全日制用工)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3)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爲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爲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覈等),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爲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合法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

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雙方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雖然勞務的需方有督促勞務提供者按約定勞動的權利,但這應屬於對勞務質量的驗收,而不是管理行爲。

4)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爲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自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就不能按照工傷來處理,只能依據民事法律規範來解決。

5)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稱爲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爲持續性的、定期的支付。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15日。工資支付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由勞務關係發生的勞動報酬稱爲勞務費。勞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務關係多爲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6)根據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服務對象,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單位。這點與勞務關係相同。

7)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論是訂立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都屬於勞動合同;

而勞務關係所訂立的合同爲勞務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採用每週工作時間結合周工作時間的標準,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過四小時,同時每週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同一單位中,如果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但每週累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將構成一般勞動關係,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如果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超過了四小時,即使每週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也將構成一般的勞動關係,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