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會保險法律責任

爲了保障勞動者退休之後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必須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的法律法,再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以下就是關於北京社會保險法律責任的一系列的規定:
第三十條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將企業違法行爲的資訊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將企業違法行爲的資訊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社會保險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