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爲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