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第46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沒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長給付期。
《失業保險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爲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在實務中,各地可能根據失業者繳費時間的長短,在同一檔次內適當拉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我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