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條例》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按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規定,改爲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計算享受期限。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將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緊密結合。繳費時間越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越長。不按規定繳費的,應在計算其領取期限時作相應扣除,這是強化職工繳費意識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許繳費時間累計相加作爲確定享受期限的標準,有利於保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那些失業前多次轉換工作單位,且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來說,更加體現了這一精神。從這點來講,也有利於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促進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確立的失業保險費徵繳體制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政策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