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喪葬費和撫卹金

一、逝者是公職人員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發放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卹金,一般爲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
2、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的標準爲: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卹金爲逝者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準,計算20個月。如果逝者家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因公去世的爲生前的40個月工資,追認爲烈士的,爲生前80個月工資。
二、事業單位人員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發放。
1、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2、退休人員去世的,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如果其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最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養老金標準發放。
3、輔助金標準: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按照8個月計發。

社保喪葬費和撫卹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