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標準

失業救濟金具體可以領多久需要集體情況具體分析:
1、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標準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覈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佈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