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時間及條件怎樣領取?

失業救濟金是指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後,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

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時間及條件怎樣領取?

失業救濟金申領條件爲: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