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費續交流程

1、在養老保險中斷後,中斷繳費人員可持公民身份證(戶口薄)、養老保險手冊、本人檔案到當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手續。
2、如果養老保險是在辭職時中斷繳納費用的,一般是辭職後用人單位封存帳戶,直到被保險人找到新工作開始工作後工作單位繼續幫其繳納。
3、如果是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並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並按規定加收利息
4、如果是已參保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
根據政策規定,若無補繳能力,可暫時不補或分期補繳,待以後有能力時在進行補繳。養老保險欠費超過三個月,從欠費第四個月一日起(含欠費當月)計算欠費天數,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根據政策規定,個體從業人員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時,按規定計算的滯納金在不超過補繳本金的40%內據實徵收,超過補繳本金40%的仍按40%徵收。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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